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5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宏达与XX飞、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达,XX飞,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406号原告张宏达,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任镇,山东诚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飞,住所地不详。被告李华,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郝守勇,青岛黄岛润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达与被告XX飞、被告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达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宏达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宏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79元,减半收取1039.5元,由原告张宏达负担。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