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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8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凡和(北京)水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洪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凡和(北京)水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洪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8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凡和(北京)水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3号楼7层1单元801内A13号。法定代表人徐小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滨,男,1962年8月9日出生。上诉人凡和(北京)水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和水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洪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817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张洪滨在一审中起诉称:2015年5月5日,张洪滨和凡和水务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凡和水务公司承租张洪滨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商务大厦B座1711B房屋,期限2年。后凡和水务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故张洪滨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凡和水务公司支付违约金等。一审法院向凡和水务公司送达起诉状后,凡和水务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本案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依法向甲方(张洪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张洪滨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8号院11号楼1701号”,因此要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纠纷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为专属管辖。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虽双方于2015年5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中书面协议张洪滨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鉴于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动产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B1711B,适用专属管辖。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凡和水务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凡和(北京)水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凡和水务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管辖权异议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张洪滨对于凡和水务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洪滨以凡和水务公司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凡和水务公司支付违约金等,故本案属于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虽然《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因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故应适用前述不动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鉴于《房屋租赁合同》标的物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此,凡和水务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凡和(北京)水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赵 楚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长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