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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终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孙立家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拆迁行政许可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立家,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132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孙立家,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晓娟,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洪昌,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女,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梓岩,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孙波,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上诉人孙立家因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城房管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2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孙立家向一审法院诉称,2000年,其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北顺城街26号原有房屋进行翻建并且在院内自建房屋后,其与全家一直在此居住。2014年桃园C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拆迁工作启动,其房屋在拆迁范围内。2015年1月8日其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到西城房管局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京建西拆许字(2007)第551号变更及续《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被诉续证)。其认为拆迁项目发生变更,西城房管局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及续没有法律依据,西城房管局变更拆迁许可证后未发布拆迁公告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其认为西城房管局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起诉请求撤销西城房管局2014年9月20日作出的被诉续证。2015年4月2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西行初字第231号行政裁定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孙立家并非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与被诉续证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因此,对孙立家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孙立家的起诉。孙立家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此案或由本院审理本案。孙立家的上诉理由如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所居住的自建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其作为涉诉拆迁项目的被安置人,西城房管局核发许可证变更及续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其有权就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西城房管局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孙立家并非被诉续证所许可的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与本案被诉续证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因此,对孙立家的起诉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驳回孙立家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孙立家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宁代理审判员  杨波代理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