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0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孟超与姜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超,姜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1761号原告:孟超。被告:姜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超诉被告姜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超撤回起诉。案件受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孟超负担。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樊 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