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承德德诚永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韦官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德诚永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韦官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初字第536号原告承德德诚永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俊江。委托代理人郭建伟,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官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德诚永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韦官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德诚永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德德诚永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心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