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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28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秀梅、范永岐诉被告毕树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梅,范永岐,毕树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806-1号原告马秀梅原告范永岐委托代理人马利亚被告毕树军委托代理人林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梅、范永岐诉被告毕树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认为土地权属有争议,已申请土地仲裁,待仲裁对土地权属确认后再起诉,现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娄艳宏人民陪审员  李军志人民陪审员  单文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铁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