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姜晶文与烟台嘉铭房屋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晶文,烟台嘉铭房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584号原告姜晶文,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烟台嘉铭房屋设备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林少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晶文与被告烟台嘉铭房屋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晶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32元,减半收取3666元,由原告姜晶文负担。审判员 曲少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