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民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宋连秀与李万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连秀,李万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575号原告宋连秀,女,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天凌,城口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万平,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连秀与被告李万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连秀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连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宋连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连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宋连秀负担。审判员 程佳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