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徐法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世美、何永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世美,何永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闻县。法定代表人林一贝,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何世美,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被执行人何永尤,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申请执行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何世美、何永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2015)湛徐法曲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何世美、何永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何世美应清还申请执行人���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1007.81元(利息从2010年6月12日计至2015年4月30日止,以后利息另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被执行人何永尤对被执行人何世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何世美、何永尤负担案件受理费1825元及执行费1142元。逾期后,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世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605915004200XXXXXX账户有存款20190元、605915004200XXXXXX账户有存款10151元。上述存款中相应款应视为被执行人何世美可供执行的标的款,依法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世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605915004200XXXXXX账户上的存款201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被执行人何世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605915004200XXXXXX账户上的存款101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进云审判员 唐武超审判员 戴志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