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谭家亮、李玉明、肖铭宇与被告汪弓、汪海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家亮,李玉明,肖铭宇,汪弓,汪海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906号原告谭家亮,男。原告李玉明,男。原告肖铭宇,男。被告汪弓,男。被告汪海鸥,男。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家亮、李玉明、肖铭宇与被告汪弓、汪海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家亮、李玉明、肖铭宇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家亮、李玉明、肖铭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89元,减半收取7444.5元,由原告谭家亮、李玉明、肖铭宇承担。审 判 长 史文章代理审判员 李远红人民陪审员 张小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