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告终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滕继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继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告终字第118号上诉人滕继国。上诉人滕继国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滕继国诉青岛正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的(2015)北立民字第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指施工总承包合同,不包括分包合同及转包合同,分包合同纠纷及转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本案系分包合同的分包方与转包合同的承包方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原审裁定认定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11月,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青岛正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土石方分包合同,将青岛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连铸工程中的部分土石方工程分包给青岛正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正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上诉人滕继国。上诉人滕继国是工程实际施工人,现已完成施工,但工程款未付清。上诉人请求判令青岛正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万元。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范围,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一般民事纠纷案件。青岛正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商城路14号乙-1-101乙。故,上诉人滕继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受理。原裁定认为系不动产纠纷理由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立民字第38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