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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与被告张立君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张立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有。委托代理人:郑宪明,乾安县人。被告:张立君,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与被告张立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50元。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健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