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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九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与淮安市亿壹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九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淮安市亿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九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广勇。被执行人:淮安市亿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杭州九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淮安市亿壹商贸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540933.00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淮安市亿壹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章岳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来臣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