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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一初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韩宏与梁洪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宏,梁洪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一初字第306-1号原告韩宏,女,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兴业银行太原分行职工,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委托代理人韩建禄,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晋中市榆次区。系原告之父。被告梁洪永,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晋中市榆次区。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榆民一初字第30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梁洪永交通事故赔偿款316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案外人韩建禄用以提供担保的晋K×××××号北斗星牌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齐三虎审 判 员  韩海兰审 判 员  李 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董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