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一初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韩宏与梁洪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宏,梁洪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一初字第306-1号原告韩宏,女,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兴业银行太原分行职工,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委托代理人韩建禄,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晋中市榆次区。系原告之父。被告梁洪永,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晋中市榆次区。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榆民一初字第30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梁洪永交通事故赔偿款316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案外人韩建禄用以提供担保的晋K×××××号北斗星牌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齐三虎审 判 员 韩海兰审 判 员 李 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董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