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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马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尚菊与范世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尚菊,范世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马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周尚菊,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家培,店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世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尚菊与被告范世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尚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尚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尚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尚菊负担。审判员  闫铁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晓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