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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郭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883号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市府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74766149-9。法定代表人向道宏,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选彬,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被告郭林已自动缴纳了差欠的物业服务费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张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罗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