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9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李延海与张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海,张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969-4号原告李延海。、委托代理人董少民,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889-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海诉被告张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法裁定查封被告张璋驾驶的鲁CCE9**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原告撤回起诉,应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璋驾驶的鲁CCE9**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刘长永代理审判员 冀迎磊人民陪审员 孔庆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