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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行申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林文学与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文学,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申字第1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文学等38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林吕闯,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诉讼代表人林清庚,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法定代表人虞亦杭,局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工业街与龙金大道路口。法定代表人郑步良,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林文学等38人因与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苍南住建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行终字第350号行政裁定和(2015)浙温行申字第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文学等38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驳回起诉没有事实根据。1、财政部门至今仍在发放涉案地块的粮食直补,充分说明申请人至今对涉案地块仍具有承包经营权。2、浙江省增减挂钩转换意见书不能证明申请人的承包地被依法征收为国有。3、退一步讲,即使浙江省政府曾经批准承包地被征为国有,由于没有履行法定程序,且超过2年,征地批文已经失去法律效力。4、对土地进行征收,未经法定的程序,被征地农民交出土地之前仍然具有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政行为将直接影响到承包经营权及耕种权的实现,被诉行政行为与申请人之间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申请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本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作出实体判决。苍南县住建局辩称:一、申请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享有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于2010年12月28日被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被诉行政行为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此时申请人主张享有的承包地已经批准征收为国有,被诉行政行为是对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施工条件所作出的许可行为,与作为原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申请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无权提起本案诉讼。二、申请人若对征地批准行为以及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救济,不在本案审查范围之内。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不符合再审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林文学等38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也作了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据此,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行为和自己没有利害关系时,不能作为原告。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对国有建设用地所作出的规划许可行为,林文学等38人是原集体土地的承包人和经营权人,其与该土地的联结点因地块已被征收为国有而被阻断,故其不再对讼争地块有利害关系,因此,原判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林文学等38人要求再审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予以支持。综上,林文学等38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文学等38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俊斌代理审判员  戴文波代理审判员  张立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奇华附:再审申请人名单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文学,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9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912291716。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干,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8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901081718。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降,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车头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304191716。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杰,男,195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康乐路7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110251712。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久涣,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9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402091719。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化,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3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807231738。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沈,男,195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花鱼街2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006251712。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永,男,194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公园路16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4505181718。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立奖,男,194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公园路16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4106221719。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仁孝,男,194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明珠路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0227171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仁乾,男,195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2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30123171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仁言,男,192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1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281118171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相历,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10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105021735。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清泱,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19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80226177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相味,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后路9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80604173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串,男,1953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公园路17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311041711。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尔坎,男,193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17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3603191712。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伍,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明珠路3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21110177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云巧,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4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41216171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细楚,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康乐路7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306281715。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贤渺,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9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706071712。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闯,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花鱼街15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50424171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蓬,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车头村28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01222171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潘棣,男,194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3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4311241719。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秋弟,男,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8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520917172。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仁库,男,193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16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340309171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仁山,男,194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车头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470301171X。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清军,男,196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康乐路,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004301731。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清冲,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0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508221710。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同,男,194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3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400201171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仁波,男,193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8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3906291710。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县,男,194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康乐路9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4601201715。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加,男,194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3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4105261719。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细操,男,195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康乐路6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002041718。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清庚,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康乐路7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00218171X。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杯,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公园路16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502121730。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兄,男,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公园路1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30312171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朋,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车头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504041734。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