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景瑞与北京中天佳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瑞,北京中天佳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240号申请执行人张景瑞,女,1953年6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中天佳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南家园5号楼205室。法定代表人齐益健,总经理。张景瑞与北京中天佳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2014)石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书审结,判决生效后,张景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中天佳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给付案款人民币47000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中天佳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此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石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东民审 判 员 崔 扬代理审判员 付晓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 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