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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执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金玉江与被执行人湖南赣宏置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执字第176-2号申请执行人金玉江,男。被执行人湖南赣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舜皇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永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玉江与被执行人湖南赣宏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赣宏置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金玉江借款本金及利息2220000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湖南赣宏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对被执行人湖南赣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安县白牙市镇的房屋一栋和使用的国有土地一块予以了查封,查明被执行人湖南赣宏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金玉江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江平审 判 员  石燕娥审 判 员  盘承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 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