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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艳平与冯卫元、咸明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平,冯卫元,咸明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平,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冯卫元,男,1967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咸明根,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在本院执行李艳平与冯卫元,咸明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卫元,咸明根已按照(2014)淇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淇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道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