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谊婷与顾立飞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1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徐谊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顾立飞。再审申请人徐谊婷因与被申请人顾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5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谊婷申请再审称,她和顾立飞不是单纯债权债务关系,涉案借条形成于她和顾立飞恋爱期间,借条出具是她随性而为,并没有真实钱款交付,本案一审以借条为凭所作判决错误,且本案一审未通知她到庭程序违法,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被申请人顾立飞经本院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审查查明,本案一审诉前调解阶段,徐谊婷曾于2014年8月19日到庭,表达不同意顾立飞起诉所述及不同意调解的意见,并确认本市浦东新区东园路XXX号前台为其送达地址。本案一审于2014年9月2日向徐谊婷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因所留移动电话关机、请假多日,邮件遭退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如实提供确切送达地址以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义务,同时亦享有以该地址接收诉讼文书以保证自身诉讼权利正当行使的权利,并承担因提供地址不确切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本案争议事项,徐谊婷曾到庭确认本人送达地址,然不足一月一审向该确认地邮寄诉讼文书即无人接收,徐谊婷又未及时告知送达地址的变更,故本案一审已尽通知义务。就本案争议的人民币15,000元,有顾立飞提供徐谊婷出具的借条为证,徐谊婷虽抗辩没有收条或转账凭证,但就借条出具未能给出合理解释,结合借条对借款数额、分期还款的明确表意及该数额款项现金交付的可能性,本案一审认定借条所反映的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综上,徐谊婷就本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谊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泳雷审 判 员 蒋 晴代理审判员 包建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晶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