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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377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陆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德山代理审判员  罗晓亮代理审判员  康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虹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