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35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35830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08-B四惠大厦3009E。法定代表人许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自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