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799号原告黄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7月14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孔溪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10日,四川省青川县人,朱青川县苏河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谭锦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