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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799号原告黄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7月14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孔溪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10日,四川省青川县人,朱青川县苏河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谭锦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