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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那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农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那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农某,农民。被执行人张某,农民。申请执行人农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农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定义务。现该案已经强制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2014)那民一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那执字第69号案以强制执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康德执行员  李荣列执行员  黄卫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林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