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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民一特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04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锦霞,梁霭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民一特字第20号申请人周锦霞,女,汉族,1978年7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梁霭嫦,女,汉族,1947年5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人周锦霞申请宣告公民梁某甲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由审判员陈超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其母亲梁某甲自1992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申请人在2010年6月23日报警寻找,但至今未果。被申请人失踪,至今已有四年余,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其财产也得不到处理,给家人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现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梁某甲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梁某甲与周社蔃(2001年已故)于1976年9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周锦霞,无其他收养子女。据申请人及其亲属梁伟华、梁友嫦陈述,梁某甲的父亲梁某乙、母亲何某均已身故。另查明,2010年6月23日,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澜石派出所向申请人出具《报警回执》(回执号为06231126)。后本院依职权向澜石派出所调取该案的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明材料。该案询问笔录显示,2010年6月23日澜石派出所曾向申请人询问有关被申请人失踪的经过。另,报案材料中亦包含2010年1月12日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奇槎村村民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称:“兹有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奇槎村委会新基村村民梁某甲(女,身份证号码:××,在1992年失踪至今。特此证明。”被申请人自失踪后,经申请人及亲属多方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梁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梁某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梁某甲于1992年失踪,经亲属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且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澜石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奇槎村村民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亦对申请人的报警事实及被申请人的失踪事实予以证实,符合下落不明满四年可以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现申请人周锦霞向本院申请宣告梁某甲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梁某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燕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凯立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