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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一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龚某1与龚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1,龚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1365号原告龚某1,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庐山区。被告龚某2,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1与被告龚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1于2015年8月18日以其与被告龚某2已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1自愿申请撤诉,且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5元减半收取3152.5元,由原告龚某1自行负担。审 判 员 黎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