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一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龚某1与龚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1,龚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1365号原告龚某1,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庐山区。被告龚某2,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1与被告龚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1于2015年8月18日以其与被告龚某2已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1自愿申请撤诉,且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5元减半收取3152.5元,由原告龚某1自行负担。审 判 员 黎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