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洪科与史爱硕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科,史爱硕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377号原告高洪科,农民。被告史爱硕,农民。原告高洪科与被告史爱硕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高洪科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洪科承担。审判员 王世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卫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