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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洪科与史爱硕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科,史爱硕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377号原告高洪科,农民。被告史爱硕,农民。原告高洪科与被告史爱硕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高洪科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洪科承担。审判员  王世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卫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