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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执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冯玉梅与徐厚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玉梅,徐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执字第2402号申请执行人冯玉梅,居民。被执行人徐厚峰,居民。冯玉梅与徐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沛县公证处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徐沛政执字第88号执行证书,内容:“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壹拾陆万元;利息肆万伍仟陆百元(从2013年1月18日暂计至2014年8月17日,按月利率1.5%计算);违约金:玖仟玖佰捌拾元(从2013年7月18日暂计至2014年8月17日,按每日万分之1.6计算);合计贰拾壹万伍仟伍佰捌拾元。”该执行证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徐厚峰未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现冯玉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厚峰的银行存款,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徐厚峰名下有位于沛县正阳路排灌机械厂东二十米处房产一套,该房产已抵押本案申请人,因该房产位于规划拆迁范围内,暂不宜处置。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冯玉梅与徐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被执行人徐厚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徐沛政执字第88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德荣执行员  王为景执行员  侯明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朋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