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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商初字第5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田国生与宁玉峰、宁建立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初字第515-1号原告:田国生,农民。被告:宁玉峰,农民。被告:宁建立,农民。被告:朱海燕,农民。被告:刘新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国生与被告宁玉峰、宁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国生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告申请,要求追加朱海燕、刘新果为本案被告。同时,原告田国生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朱海燕、刘新果名下的银行存款21430元予以冻结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田国生所有的吉利牌兰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鲁P×××××)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田国生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朱海燕、刘新果名下的银行存款21430元予以冻结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伟人民陪审员 王 天人民陪审员 梁倩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