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舟山中恒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邵立舜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中恒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邵立舜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958号原告舟山中恒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刘旭海。委托代理人杨邦宝。委托代理人陈柳兰。被告邵立舜。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中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邵立舜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中恒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中恒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