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黄嘉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黄嘉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11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被告黄嘉陵。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被告黄嘉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负担。审判员 肖建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贝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