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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01435号原告陈某,无固定职业。被告孙某甲,连云港千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职工。原告陈某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正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孙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孙某丙。原、被告在婚后感情一直不和,夫妻之间经常吵闹、打架,为了孩子有个家,原告一直勉强与被告共同生活,现在孩子均已成家,原告已无后顾之忧,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虽经多方调解,现已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孙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春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孙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孙某丙。原、被告在婚后因生活琐事有时发生争执、吵闹,致使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和理解。原、被告在婚后的长期生活中因生活琐事有时发生争执、吵闹,影响了夫妻团结。但本院通过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今后能互谅互让,加强相互之间的信任和沟通交流,珍惜夫妻感情,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生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6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李正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 玮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节;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