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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恢字第1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本院民一庭与李保生,李新芽其他民事普通执行解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恢字第107号之二移送执行机构: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李保生。被执行人:李新芽。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09)东中法民一终字第8905号民事判决移送执行李新芽、李保生拖欠二审案件受理费一案中,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本案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李新芽、李保生应支付二审受理费人民币354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上述执行款项共计人民币3590元。因在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5)东中法执恢字第1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李保生、李新芽在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支行开设的账户。并从李保生的账户中足额扣划本案执行款项人民币359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李保生、李新芽应履行的义务已被强制执行完毕,二被执行人其余被冻结的财产依法应予解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李保生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支行账户(账号:62×××23)的冻结。二、解除对李新芽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支行账户(账号:62×××34)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东超审 判 员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何 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志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