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终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齐继贤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拆迁行政许可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继贤,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133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齐继贤,女,1937年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晓娟,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洪昌,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女,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梓岩,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孙波,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齐继贤因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城房管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2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齐继贤向一审法院诉称,2014年西城区桃园C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重新启动,其房屋在拆迁范围内。2015年1月8日其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到西城房管局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京建西拆许字(2007)第551号变更及续《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被诉续证)。其认为拆迁项目发生变更,西城房管局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及续没有法律依据,西城房管局变更拆迁许可证后未发布拆迁公告违反法律规定,西城房管局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综上,齐继贤请求撤销西城房管局2014年9月20日作出的被诉续证。2015年4月2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西行初字第232号行政裁定认为,西城房管局于2014年9月18日针对齐继贤与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作出了西房裁字(2014)第207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齐继贤的合法权益可通过对上述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故齐继贤在本案中已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了齐继贤的起诉。齐继贤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此案或由本院审理本案。齐继贤的上诉理由如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西城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续证及变更的行政行为与作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的行政行为是两个行政行为,其有权提起诉讼;在对裁决的复议、诉讼过程中,上级机关和法院并不审查涉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合法权益在对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中得不到保护。西城房管局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本院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就补偿安置进行裁决后,被拆迁人的权益可通过对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本案中,被拆迁人齐继贤与拆迁人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已经由西城房管局作出行政裁决,齐继贤的权益可通过对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据此,一审裁定驳回齐继贤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齐继贤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宁代理审判员 杨波代理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