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崔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913号原告崔某,城镇居民。被告邢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以无法提供被告确切送达地址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华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