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崔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913号原告崔某,城镇居民。被告邢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以无法提供被告确切送达地址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华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