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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862号原告:张某,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告:李某,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