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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西安某某工作室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西安某某工作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431号原告毛某某。被告西安某某工作室。法定代表人李某。原告毛某某诉被告西安某某工作室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其75元,下余75元由其自行承担。审判员  韩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