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3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李××与赵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赵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辰民初字第3088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张小翠,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一×。原告李××与被告赵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广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小翠、被告赵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天津市北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年××月××日,儿子赵二×出生,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和,彼此缺乏沟通,矛盾逐渐增多。现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故呈诉,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赵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赵一×辩称,原、被告感情很好,双方组建一个家庭不容易,现被告能与原告和好,故不同意离婚。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婚姻关系。被告对原告上述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天津市北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赵二×。原、被告自2015年6���10日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有相应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起夫妻感情并生育一子。双方均系再婚,更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和以往的夫妻感情,遇事加强沟通,坦诚相待,化解彼此的隔阂。本着对家庭负责的态度,冷静处理矛盾纠纷,慎重对待婚姻问题,不应草率离婚。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广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宋爱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