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特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淼淼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淼淼,何炜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特字第71号申请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凯华。委托代理人:章小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淼淼。被申请人:何炜炜。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淼淼、何炜炜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撤回对被申请人孙淼淼、何炜炜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孙淼淼、何炜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孙淼淼、何炜炜负担。审 判 长 华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旭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