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再存与弋铁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刘再存,农民。被告弋铁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再存与被告弋铁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再存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再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再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刘再存负担。审判员孙书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付立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