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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再存与弋铁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刘再存,农民。被告弋铁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再存与被告弋铁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再存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再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再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刘再存负担。审判员孙书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付立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