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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5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XX与闫XX侵权更正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5067号本院2015年8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黄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通执字第5067号执行裁定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裁定书第一页正文部分第二行,“杨XX”应更正为“闫XX”;第三行和第六行“王XX”应更正为“黄XX”;第三行和第五行“杨XX”应更正为“闫XX”。代理审判员  庄庆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