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5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XX与闫XX侵权更正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5067号本院2015年8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黄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通执字第5067号执行裁定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裁定书第一页正文部分第二行,“杨XX”应更正为“闫XX”;第三行和第六行“王XX”应更正为“黄XX”;第三行和第五行“杨XX”应更正为“闫XX”。代理审判员 庄庆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