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行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万进、肖凤兰等与佛山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进,肖凤兰,佛山市人民政府,万碧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行初字第65-1号原告万进(曾用名万俊培),男,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大安。原告肖凤兰,女,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大安。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奕,广西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郑伟军,广西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法定代表人鲁毅,市长。委托代理人刘敏,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万碧乾,女,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进、肖凤兰因诉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其无力承担笔迹鉴定费用而导致案件的关键事实不能查明,故本案诉讼已无继续的必要为由,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没有影响或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符合申请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进、肖凤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万进、肖凤兰负担。审 判 长 周 刚代理审判员 潘华容代理审判员 甄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圣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