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叶涛与朱城成、蒋尚师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涛,朱城成,蒋尚师,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1118号申请执行人叶涛。被执行人朱城成,农民。2015年1月24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被执行人蒋尚师,农民。2015年1月29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被执行人王伟,农民。2015年1月28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申请执行人叶涛与被执行人朱城成、蒋尚师、王伟为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台仙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朱城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二、被告人蒋尚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止)。三被告人王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四、被告人朱城成、蒋尚师、王伟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涛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5754.92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朱城成、蒋尚师、王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朱城成、蒋尚师、王伟还在仙居看守所服刑。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111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涛发现被执行人朱城成、蒋尚师、王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泮永锋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