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巩民初字第2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高学卫与曹二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学卫,曹二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巩民初字第2899号原告高学卫,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曹二盈,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高学卫诉被告曹二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金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学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二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学卫诉称:2014年10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4年年底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不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00元及利息。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曹二盈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未偿还原告该款,引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元,有其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未偿还该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借款4500元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二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学卫借款四千五百元。如果被告曹二盈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曹二盈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金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令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