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立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玉珍、高赖货不服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珍,高赖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立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玉珍,女,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高赖货,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上诉人王玉珍、高赖货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5)卫民立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玉珍、高赖货上诉称: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王良伟立即归还上诉人474000元人民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玉珍、高赖货对王良伟提起的民事诉讼,因王良伟正在监狱服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王玉珍、高赖货应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王玉珍、高赖货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西斌审 判 员 赵 明代理审判员 崔伟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