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吕春与黄洪贞、黄开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黄洪贞,黄开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930号原告吕春。被告黄洪贞。被告黄开国。原告吕春与被告黄洪贞、黄开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吕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洪贞、黄开国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黄洪贞于2013年8月31日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金额为50000元,并写下借条一份,口头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还清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黄洪贞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并于2015年春节关闭其联系手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洪贞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人民币��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8月31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被告黄开国与被告黄洪贞系夫妻关系,被告黄开国对本案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1、《借条》1份,证明被告黄洪贞欠原告的借款。2、《户籍登记证明》,证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两被告没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1日,被告黄洪贞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吕春人民币伍万元整。双方在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黄洪贞从借款之日起共向原告偿还了4500元。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没有偿还其余款项。另查明,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由被告黄洪贞出具的《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合计50000元,本院予以认定。由于原告与被告黄洪贞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原告自认收到被告黄洪贞的4500元应当认定为是被告黄洪贞偿还给原告的借款本金。因此,被告黄洪贞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5500元,被告黄洪贞应予偿还。由于借款合同的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向被告主张利息应以尚欠借款本金即45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本案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开国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洪贞偿还借款本金45500元给原告吕春;二、被告黄洪贞支付利息给原告吕春(利息计算方法:以45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3月19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三、被告黄开国对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吕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吕春负担100元,由被告黄洪贞、黄开国负担950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滕业新代理审判员 廖 彬人民陪审员 陆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农小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