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双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253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双某,无业。2015年4月1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双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7日以临检公刑诉(2015)22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丹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双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双某在华鑫宾馆斜对面自家一栋小产权房五楼,先后多次容留杨某、丁某、邓某、曾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果。2015年4月17日下午,杨某、丁某、邓某在双某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当晚,公安机关在双某家中查获吸毒工具及疑似毒品冰毒一袋和麻果一粒。经检测,双某、杨海娇、丁某、邓某的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辩认笔录;4、证人杨某、丁某、邓某、曾某的证言;5、被告人双某的供述与辩解。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双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双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请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双某在抚州市临川区“华鑫宾馆”斜对面巷子内一栋小产权房的五楼有一套三室二厅房屋,被告人双某和其男朋友丁某居住在该屋中,在该屋内放有吸食毒品的工具。2015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双某先后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杨某、丁某、邓某、曾某等人在其家中电脑上玩“打渔”游戏并吸食冰毒及麻果。吸毒人员吸食的毒品一部分系被告人双某购买,一部分吸毒人员自带。2015年4月17日下午,杨某、丁某、邓某在被告人双某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当晚,公安机关在接受群众举报后到被告人双某家中检查,当场查获吸毒工具及疑似毒品冰毒一袋和麻果一粒,并当场将被告人双某抓获归案。经检测,被告人双某及吸毒人员杨海娇、丁某、邓某的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一份证实,2015年4月17日荆公路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在华鑫宾馆斜对面一栋小产权房五楼一房间内有人吸毒,民警立即对该房间进行检查,发现有两名女子和一名男子(腿部打石膏无法正常行走)精神恍惚,有聚众吸毒嫌疑,并在房间一电脑桌内抽屉里发现有两袋毒品冰毒和麻果,民警随即将其中两名女子传唤调查,安排民警对该名男子进行询问并对房间现场进行保护,在保护过程中有另一名男子到房间内,民警立即对其控制并口头传唤调查。经调查,该四人分别叫杨某、双某、丁某、邓某,得知该房主叫双某,且该四人及曾某都在该房间内吸食过毒品冰毒。(2)归案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5年4月17日荆公路派出所民警在华鑫宾馆斜对面一栋小产权房五楼一房间内将双某抓获。(3)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二张证实,2015年4月18日,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对双某家中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一袋、麻果一粒及吸毒工具水壶予以收缴。(4)搜查笔录证实,2015年4月17日晚21时20分左右民警即持搜查证对双某家进行搜查,在大厅右侧两间房间中的东边房间(居住的卧室)内发现一男两女,一男和一女在玩电脑,另一女子在床上睡觉,在电脑桌的抽屉里发现两小包疑似毒品麻果和冰毒,电脑桌上有吸毒的壶子和锡纸。民警对吸毒工具和疑似毒品麻果和冰毒依法进行扣押。(5)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份证实,2015年4月18日双某因4月8日吸食毒品冰毒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杨某、丁某因4月17日下午在双某家中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邓某因4月7日早8时在双某家中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6)常住人口信息一份证实,被告人双某,女,1971年7月1日出生,其在实施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鉴定意见(1)现场检测报告书四份证实,2015年4月18日对双某、杨海娇、丁某、邓某进行检测,其四人的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在被查获当天或近期吸食过毒品。3.辨认笔录二份证实,杨某辨认出邓某就是和眼镜子一起到双某家的男子;曾某辨认出其在双某家里吸食毒品时,双某在场。4.证人证言(1)杨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7日17时许,她在双某家里用电脑打渔,双某和丁某夫妇在,眼镜子和一个不知道名字的男子也在,打渔时那个不知道名字的男子拿着吸毒用的壶子过来叫她吸两口,她就对着壶子吸了两口,吸完后就继续打渔,后叫她吸毒的男子就离开了。到22时许,她和双某、丁某在家,陈婷打电话叫她开门,她开门后公安人员带陈婷进来,把她和双某、丁某控制住,随后对房间进行搜查,找到吸毒的壶子。这次他们用打火机烤锡纸上毒品,锡纸冒烟,用水壶吸管吸烟。最近第二次4月16日15时许,她在双某住的房间用电脑玩打渔,双某的丈夫丁某在另一房间玩电脑,突然进来四个人,有男有女,他们是丁某的朋友,他们进来待了会儿,就吸食毒品冰毒,其中一名男子叫她过来吸食毒品,她就对着吸管吸了两口,吸完后继续打渔,后双某回来也拿着壶子吸了两口。2015年2月初她离婚后就隔三差五到双某家中居住,在她家大概吸食过七、八次毒品,那时就有好多人在她家吸毒。搜出的疑似毒品和麻果是双某买的,毒品也是双某联系的,好多人在双某家里吸食毒品,有一个男的隔几天就会去双某,每次去都会带冰和麻果,有时是双某花钱买的,有时大家凑钱买在双某家里大家一起吸。双某家在小商品城对面的华鑫宾馆斜对面的五楼,是三室二厅,右边有两个房间,双某住在右边东边的房间,他们平时吸毒在双某住的房间,房间有两台电脑和一张床。(2)丁某的证言证实,他现在住的房子是女朋友双某的。在华鑫宾馆斜对面的巷子进去,进巷子靠右边最后一栋五楼,是三室二厅结构,双某房间在客厅靠东边房间,有两台电脑和一张床,他们在双某房间吸食毒品和打渔。2015年4月17日17时许,他和双某、杨某、眼镜子和一名男子在双某房间打渔,玩了一会,眼镜子就离开了,接着那男子拿着吸毒工具开始吸食毒品,吸了几口后又问杨某要不要吸食,杨某也吸食了几口,双某看见也吸食了几口,双某吸食完后就把吸毒工具放在他上网的电脑桌上,然后他一边打渔一边吸食了几口。玩到晚上10点钟左右,公安民警进行检查,把双某和杨某带到派出所。吸食是冰毒,白色晶体状,是烫吸,将冰毒放在锡纸上面,用打火机烤,然后吸食烟。吸毒工具是之前双某家里吸食毒品留下来的,每次用把水换下,双某知道来她家里打渔或者吸食毒品,她自己也经常和他们一起吸食毒品。双某买的毒品放在家里大家一起吸食,有些到双某家里玩的人也会带自己毒品过来和他们一起吸食。早上到双某家里是邓某和曾某,邓某到双某家里4、5次,每次都吸食毒品,曾某也来过一次,也吸食了毒品。(3)邓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8日上午6时许他到双某家门口准备进去吸毒,但被公安机关当场带回派出所,2015年4月7日上午8时许,他到双某家里,双某要出去打渔,家里没有人照顾丁某,她叫帮在家中照顾丁某,到双某家中后,只有他和丁某,当时丁某住进门大电视机后的房间。他到电视机对面的房间里吸毒,吸的是白色晶体冰毒,是自己带来的,吸毒工具从房间里拿来的,当时他用打火机烤锡纸上的冰毒,用吸管吸冒出来的烟,吸完后把工具放回房间。之后就在房子里照顾丁某,等双某回来就离开。最近经常去双某家中吸毒,有时半个月去,有时五、六天就去,毒品自己带去的,吸毒工具在双某家里拿的,双某知道他在她家吸毒,还看到他吸毒。他知道双某家电脑是给其他人在网上打渔用的,有其他人到双某家里吸毒。(4)曾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初,他去双某家里玩,进房间看见电脑桌有吸食毒品的工具及一点冰毒,他就吸食了几口,吸食是冰毒,是白色晶体状,烫吸,将冰毒放在锡纸上面,在锡纸下面用打火机烤,再吸烟。当时丁某和双某和他都在一个房间,后他跟双某和丁某聊会儿天就离开。他是听别人说双某家里有冰可以溜,吸完毒品还可以用电脑打渔,有好多人会去。5、被告人双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她家在华鑫商务宾馆对面,从文昌大道的巷子里进到的五楼,有170多平方,三室二厅,客厅右边有两个房间,她在右边东边房间住,房间有两台电脑,房子是前夫黄金龙的,她是去年7、8月份从外地回来住在里面。2015年4月17日22时许,派出所到她家搜查,发现住的房间有吸毒用的壶子,并在她房间电脑桌抽屉找到毒品。她不知道房间的壶子和毒品是怎么来的,当时她在房间睡觉,杨某在她房间玩电脑,到过她家里几次,杨某在她房间是否吸毒不清楚,没有其他人在她家里吸毒。丁某在房间玩电脑,前几天发现房间有好大的烟,她问他为什么这么多烟?他说他吸烟,她看到桌子有吸毒用的壶子,丁某戒毒有几年。杨某前二、三天中午来她家玩电脑打渔,第二次在4月17日下午也是到她家玩电脑。十几天前,她在抚州西门口一家宾馆打麻将,见房间有水壶、锡纸和冰毒,一个年纪大一点的男子说房间毒品可以吸,她就拿起水壶吸了两口,之后便离开宾馆。本院认为,被告人双某为他人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三人以上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双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双某对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没有全部供述。经查,证人丁某、杨某、邓某、曾某的证言能证明几人曾多次在被告人双某家中吸毒,并且双某对情况是明知且提供过毒品,证人证言能互相印证,且公安机关查获当天的尿检报告及当场缴获的吸毒工具也证实4月17日晚丁某、杨某、邓某以及被告人在家吸食毒品,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双某多次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毒。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双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卿卿人民陪审员 龚 敏人民陪审员 丁丽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