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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郭玉峰与苏平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峰,苏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930号申请执行人郭玉峰,男,198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苏平平,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郭玉峰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9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苏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苏平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郭玉峰偿还借款本金50.2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650元,执行费7480元。执行中当事人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苏平平当庭偿还10000元;于2015年11月17日前偿还100000元;剩余借款39.2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650元,执行费7480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惠恒 来源:百度搜索“”